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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自:诗烨  日期:2024-10-30  [返回]


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防范与应对实验室相关安全事故和生物恐怖事件的发生,确保第七届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口博览会期间(11月1日至11月10日),除新冠核酸检测和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暂停本市范围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按照《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沪卫科教〔2012〕41号)有关要求执行。


2.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对辖区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含辖区内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重点单位或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改正,确保进口博览会期间实验室安全。


3.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应确定一名联络人,专门负责报送进博会期间辖区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每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日报),并于10月30日起每天下午15点前报送日报至展会结束(10月30日-11月10日)。其中,本届进博会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全覆盖检查。


4.日报联络人及其分管领导信息按要求报送,请各区联络人于10月30日(星期二)前反馈相关信息至指定邮箱(shswjwkjc@163.com)。


联系人:姚晓莹 23117975 18918792876


转载自-上海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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