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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诗烨 日期:2024-10-30 [返回]
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防范与应对实验室相关安全事故和生物恐怖事件的发生,确保第七届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口博览会期间(11月1日至11月10日),除新冠核酸检测和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暂停本市范围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按照《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沪卫科教〔2012〕41号)有关要求执行。
2.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对辖区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含辖区内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重点单位或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改正,确保进口博览会期间实验室安全。
3.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应确定一名联络人,专门负责报送进博会期间辖区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每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日报),并于10月30日起每天下午15点前报送日报至展会结束(10月30日-11月10日)。其中,本届进博会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全覆盖检查。
4.日报联络人及其分管领导信息按要求报送,请各区联络人于10月30日(星期二)前反馈相关信息至指定邮箱(shswjwkjc@163.com)。
联系人:姚晓莹 23117975 18918792876
转载自-上海卫健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