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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诗烨 日期:2023-06-15 [返回]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在1930年代开始建议和提倡的,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从过去的有偿献血过渡到无偿献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国家通过确立无偿献血制度,大大降低了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风险。通过立法规范献血活动,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是献血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十分有必要。
如何保护献血者的隐私?
隐私保护在献血服务中是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献血者所提供的信息是私人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帮助输血服务部门确保血源的安全性。这种信息是不能提供给其他人的。如果没有征得献血者同意,对献血者所提供的信息不能保密,则献血者与输血服务部门的相互信任就不会存在。
保护献血者隐私的重要益处在于:献血者将更信任输血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献血组织者,能更详细地诚恳说出自己的身体状态,以及一些曾有过的不良行为,确保了血液质量的安全;献血者会在将来反复献血,保障有足够的血源;献血者会更好地说服其他人成为献血者;因为献血者对血站的信任,使献血者的招募工作将更有成果。
献血体检与血液检测的有关信息,也属于献血者的隐私,输血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献血组织者也有责任加以保护。
献血前会做哪些健康征询和检查?
(1)献血者健康征询
1)健康征询的目的:献血者在献血前须经过健康征询,献血者的健康征询不作为疾病诊断,只是通过血站医护人员的问询来了解是否存在对于献血者本人的健康和血液的安全存在危险因素。献血者应配合如实地回答工作人员的问询或填写相关材料。
2)健康征询的内容:主要包括高危行为、病史、免疫接种史、疫区旅行史等内容
① 高危行为:高危性行为,如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风险者发生性行为等;危险因素接触,如接受纹身术、被血液污染的器材致伤等;
② 免疫接种史:献血间隔期视接种疫苗种类不同以及是否存在传染源暴露而不同。
a.无暴露史的免疫接种:主要是通过疫苗接种使机体产生获得性免疫力的一种防治病原体感染的措施,主要用于预防,属于主动免疫,也称自动免疫。由于不存在传染源的暴露史,因此,献血间隔一般较短。如果接种灭活、重组DNA疫苗、类毒素的,接种后观察24小时无不良反应者即可献血,如:伤寒、甲肝灭活疫苗、重组乙肝疫苗接种等;如果接种减毒活疫苗的,不同疫苗的间隔期有所不同,如:麻疹活疫苗最后一次接种2周后方可献血,人用狂犬病疫苗最后接种4周后方可献血。
b.有传染源暴露史的:是指通过免疫接种使机体被动接受抗体、致敏淋巴细胞或其产物所获得的特异性免疫能力,一般用于治疗或者特殊情况下紧急预防,属于被动免疫。由于存在传染源的暴露史,具有感染病原体的风险,因此,献血间隔期比无暴露史的情况较长,如:被犬类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最后一次免疫接种1年后才可以献血。
④ 疫区旅行史:曾经在疫区旅行或居住过,存在传染疾病的可能,一定时期内不能献血。例如:我国2003年爆发“非典型性肺炎(SARS)”的流行,在献血者健康征询中会增加疫区的旅行和居住史的问询,如有此情况,需暂缓2周后方可献血(SARS的医学观察期)。
哪些人不适宜献血?
包括永久和暂时不宜献血两种情况:
1.永久不宜献血情况:因健康原因永久不适宜献血的,如:各系统严重疾病患者、传染性疾病患者、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使用某些药物提示存在严重健康问题的患者、异体组织或器官移植接受者等情况。
2.暂时不宜献血:指短期内存在健康问题,但治愈后或影响因素解除后仍可以献血的,包括急性上呼吸道、泌尿道、胃肠道等的急性感染者、施行小手术和较大手术患者、一般良性肿瘤患者、服用可能影响血液成分功能药物者(如:服用阿司匹林类药物而影响血小板功能的)等情况,不同情况献血间隔期亦不同。
上海献血招募方式主要有哪些?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目前上海献血主要通过两种招募方式:团体组织动员献血和街头宣传招募献血。本市坚持促进团体和街头献血的“双轨模式”协调运行,巩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街镇、社区、驻沪部队等团体无偿献血,强化献血淡季、血型偏型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血液紧急需求时的调配作用。协调发展街头个人无偿献血,重点强化献血点位的招募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