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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诗烨 日期:2023-08-01 [返回]
为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切实提高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从源头上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职健〔2023〕18号)有关要求,上海市拟从今年开始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不断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控制管理,实现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全覆盖,有效杜绝培训内容、学时、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和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切实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实现职业健康培训“五统一”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控制管理,依托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线上考核、统一电子证书、统一数据管理”。
二、具体实施
(一)质控对象
1.自行培训:上海市范围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2.公益培训:组织不收费公益培训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疾控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
3.第三方培训: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第三方培训机构。
(二)质控模式
1.线下质控: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制定上海市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质控计划和质控标准,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开展线下质控。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上海市统一质控计划和质控标准组织开展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线下质控,质控结束后及时将质控结果报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汇总。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组织对第三方职业健康培训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线下质控。
2.线上质控:依托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对职业健康培训开展全过程管理,并利用统一考核、信息公示以及综合评分等形式实现职业健康培训质量控制的闭环控制,促进职业健康培训各组织单位不断提升培训质量的内驱力。线上质控流程由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制定并实施。
(三)质控内容
1.培训讲师:上海市将面向全市公开征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讲师,并经过个人申报、单位初审、统一推荐、公开选拔和公示公布等流程后建立《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讲师库》。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可以聘请《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讲师库》培训讲师或其他职业健康专家。
2.培训课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3.培训内容:一是需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二是所属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有行业特色的培训内容需要有针对性;三是适时纳入 《中国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2022年版)》相关内容。
4.培训考核:由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设置题库,题库总量不少于500题,并定期修订和增加。每次考核由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学员的培训类型随机自动生成,初次培训学员每套自测卷为40道客观题,继续教育学员每套自测卷为20道客观题,其中是非题60%、单项选择题30%、多项选择题10%。学员需在线参加考核,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得分不低于60分视为考核合格,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
5.培训记录: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培训过程相关材料。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和视频材料等。
6.培训证书: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在每个培训班级自测时间截至后24小时内,自动生成电子培训证书,并通过数据接口实时上传一网通办。证书样式参照《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职健〔2020〕11号)有关要求制作。
(四)质控结果应用
1.及时纠正不合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主办单位(质控对象)在线上或线下培训中,对培训要素、培训过程、培训结果和信息录入等方面的合规性负责。在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中发现培训内容、学时、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手段予以督促纠正。
2.培训讲师满意度测评:由学员与培训主办单位在完成培训后对培训讲师从课件内容、表达能力、培训效果、学习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评分。培训讲师的综合评分将通过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公开,并作为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讲师库定期调整的重要依据。
3.培训机构综合测评: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将对第三方职业健康培训机构从培训组织合规性(20%)、培训讲师总平均测评分(40%)、学员自测首次通过率评分(40%)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第三方培训机构的年度综合评分将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向社会定期公示。
三、组织保障
(一)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领导小组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主要负责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衣承东
副组长:梅灿华
成 员:何雪松、张耀庭、胡俊峰、汪 澜、张少觐
雍 钢、仲豪杰、史立华、王颖丽、唐 铮
钱晓忠、林 涛、王 涛、陈小丽、刘 俊
林 妍、费凤英、张 奇、贾晓东
(二)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工作小组
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牵头成立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全面组织实施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开展成效评估和撰写年度报告,以及调研总结、宣传推广等工作。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工作小组成员:
组 长:顾沈兵
副组长:张耀庭
成 员:曹 诚、侯 瑱、徐蔚琦、蒋 焱、赵 琦
柴忆罗、薛 雁、强伟敏、艾 阳、沈丽娟
戴晶晶、郝 立、邵 炜、周君义、俞玲丽
谢永刚、徐 徐、彭晓莉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多部门联系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预算管理和经费使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确保职业健康培训质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质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对质控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三)要建立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开放入口或系统对接等方式,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放,并及时提供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相关信息。通过开放查询入口,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向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健康委
姓名:何雪松,电话:23117793。
(二)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姓名:曹 诚,电话:22836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