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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诗烨 日期:2023-04-18 [返回]
目前上海市职工医保的待遇如下:
1、在职职工的门急诊报销比例根据年龄划分为两档
①45岁及以上在职职工
门急诊先由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1500元,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②45岁以下在职职工
门急诊先由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用完后,本人负担1500元,超过本人负担部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注:如个人帐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可以抵充“自负段”和“共付段”的个人自负部分,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自负。
2、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医保待遇为:
起付标准为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历史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自负。
3、在职职工的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保待遇为:
不设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门诊大病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家庭病床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的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自负。